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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比較文學學會

成立沿革與現況

中華民國比較文學學會於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正式獲准成立(內政部人民團體立案證書:社字第五四0五六九號)。學會之創立肇始於國立台灣大學朱立民教授等三十九人,有鑑於比較文學之研究,在國際上極受重視,在國內亦有長足的進展,乃公開發起組織全國性的比較文學學會,以求集思廣益,共同攜手,對國內促進比較文學研究之迅速發展,對外與世界各有關機構聯絡,以促進國際間之相互瞭解與文化交流。

發起人等於初步交換意見後,隨即印發邀請函,請國內知名之比較文學學者於民國六十二年六月九日下午三時假台灣大學文學院會議室參加第一次公開會議,磋商有關事宜。其後,又於同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同一地點召開籌備大會,出席者共六十一人。會中由主席朱立民先生闡述比較文學的推展對國家和世界的裨益。隨後即進行討論並訂定會章,又依會章選舉理﹑監事。

比較文學會從次(六十三)年八月起,開始擴大徵求會員。目前會員總數約二百人左右,都為國內各大專院校對文學研究有興趣、有成就之教師及研究生。


About CLAROC

The Comparative Literature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LAROC) was founded in 1973 by a group of scholars led by the then-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Professor CHU Li-min (朱立民). Its founding President is Professor HU Yao-heng (胡耀恆), and its first Executive and Supervisory Board members include prominent scholars in foreign-language and Chinese literatures at the time and in the years to come: Professors YEH Ching-ping (葉慶炳), YEN Yuan-shu (顏元叔), CHI Pang-yuan (齊邦媛), HSIN Kwan-chue (邢光祖), YU Kwang-chung (余光中), LI Ta-san (李達三), HOU Chien (侯健), YUAN Heh-hsiang (袁鶴翔), CHEN Zuwen (陳祖文), LIN Wenyue (林文月), and YAO Yi-wei (姚一葦).

As of December 2013, the Association has organized and held 35 domestic annual conferences, 11 quadrennial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s, and 4 East Asian conferences on comparative literature, as well as many other academic activities. It has remained a vital platform for generative exchange of ideas among local scholars across the humanities.

※台大外文系張靜二教授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在《中外文學》六卷五期以〈比較文學在台灣的拓墾—中華民國比較文學學會簡介〉為題報導本會從籌備起到第三屆以來的活動;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在《中外文學》十七卷九期以〈比較文學在台灣的拓展—中華民國比較文學學會簡介之二〉為題報導本會從第四屆起到第九屆間的各項活動;又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在《中外文學》二十三卷九期以〈比較文學在台灣的拓展—中華民國比較文學學會簡介之三〉為題報導本會從第十屆起到第十二屆的各項活動。

本文及本網站部份資料乃根據張靜二教授提供之相關資料修改、彙整而成,謹此誌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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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比較文學學會章程  

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比較文學學會。

第 二 條:本會以促進國內外比較文學之研究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比較文學之研究事項。

(二)關於比較文學之教學事項。

(三)關於比較文學之國際交流事項。

(四)關於比較文學之譯著及出版事項。

第三章  本會會員

第 七 條:凡贊同本會宗旨、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會員。如為外籍人士,需持有合法且有效之居留證。

第 八 條: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 九 條: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底下所列: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四) 其他理監事會議通過之會員權益。

第 十 條:本會會員應負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繳納會費。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四條: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前述理事、監事選舉時得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五條:本會設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理事中提名一人,經理事會通過後產生之。對外理事長得稱為會長(President),副理事長得稱為副會長(Vice-President)。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
審定會員之資格。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分別經理事、監事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解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第 廿 條: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經呈准,舉行臨時會。

第廿二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三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四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五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圓,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一般會員新台幣貳仟圓,學生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圓。

(三)終身會員會費:新台幣參萬圓。

(四)補助費。

(五)自由捐。

(六)基金之利息。

第廿七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廿八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九條: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得另訂之。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卅 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內政部備案。

第卅一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二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重大事故致本會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而必須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者。

第卅三條:本章程經本會109年9月19日第二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9年11月10日台內社字第109111001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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